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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触及的进项税额问题

备品备件触及的进项税额问题

  问:咱们是一家小水电企业,因为电力企业对安全有着特别的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有必要储藏少量的备品备件,以应急之用。但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寄存在库房的备品备件因为技术落后而被筛选,寄存一年多就不能够运用了。那么这部分备品备件触及的进项税额需求作进项调整吗?

  答: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作出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含: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一起《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清晰:“法令第十条所称非正常丢掉,是指出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丢掉,包含(一)自然灾害丢掉;(二)因办理不善形成货品被偷盗、产生腐烂蜕变等丢掉;(三)其他非正常丢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财物鉴定估量减值产生的流动财物丢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也规则:“企业因为财物鉴定估量减值而产生流动财物丢掉,假如流动财物未丢掉或损坏,仅仅因为商场产生显着的改变,价格下降,价值量削减,则不归于《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中规则的非正常丢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而,你企业寄存在库房中的备品备件没产生丢掉或危害,仅仅因为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接着运用,导致价值量削减,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