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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申请小秘籍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申请小秘籍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申请小秘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杭州海关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速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建议》,将于12月10日施行。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纳入省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并已建立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的,参照《科技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45号),可向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开放共享手续,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管理单位。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即根据“十三五”、“十四五”期间国家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科研仪器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等法人单位(详见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21]23号通知)

  《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版《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台帐》(附件2)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每半年向主管海关提交一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需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对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