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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运用攻略

《企业会计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运用攻略

  (一)固定财物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添加的固定财物,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削减的固定财物,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财物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接着运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早作废的固定财物,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现已提足该项固定财物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的原价扣除其估量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预备的固定财物,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财物减值预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订可运用状况但没有处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财物,应当依照估量价值承认其本钱,并计提折旧;待处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本钱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求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财物的后续开销是指固定财物在运用的过程中产生的更新改造开销、修补费用等。

  固定财物的更新改造等后续开销,满足本原则第四条规则承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财物本钱,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原则第四条规则承认条件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应当在产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搁置费用一般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则,企业承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康复等责任所承认的开销,如核电站等的搁置和康复环境责任等。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则,依照现值核算承认应计入固定财物本钱的金额和相应的估量负债。油气财物的搁置费用,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原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挖掘》及其运用攻略的规则处理。

  不属于搁置责任的固定财物作废整理费,应当在产生时作为固定财物处置费用处理。

  备品备件和修理设备一般承以为存货,但契合固定财物界说和承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承以为固定财物。

  企业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的固定财物产生的改进开销,应予本钱化,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