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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都说啥?

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都说啥?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讨论遇到医疗纠纷病例讨论的问题。起因是有位医务处的老师询问,“每次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都讨论不出问题,过程很完美,结局很遗憾!”作为医务处分管纠纷的老师,不可能各个专业相关知识都懂,组织病例讨论,不敢乱发言。

  病例讨论制度属于医院工作制度,卫生部在2010年对“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病历讨论制度包括:

  1.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1.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1.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准备好,负责主治的科应将相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1.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2.1有条件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4.2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5.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

  从中能够正常的看到,病例讨论或是为了明确诊断、拟定最佳的治疗方案,或是在治疗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例讨论与常规的病例讨论不一样,除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最关键是要查找过错,分清责任,拟定纠纷处理方案。最重要的是,需要经过讨论形成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或司法鉴定听证会时,医方要表达出来的意见、观点。

  除了与其他出院病例或死亡病例讨论相似的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例讨论需要形成统一的情况说明,一致对外的陈述观点。

  曾经参加一个司法鉴定听证会,患者曾就诊医方消化内科门诊、急诊科,在急诊科时心内科给予多次会诊。48小时内患者两次就诊,后患者死亡。听证会时,医方三个科室都派出代表参加,在医方陈述意见的时候,没有统一的一个意见,而是各个科室分别陈述。

  每个科室都说明了一下接诊患者的情况,表述了一下“自己科室无责任”的意见。在辩称自己科室无责的时候,各位医生丝毫没有顾及自己医院其他科室。整体听起来,三个科室互相推诿责任,漏洞百出。最终,根本就没有起到辩护的作用,反而在病历外给鉴定专家提供了更多的不利证据。在老刘看来,“猪队友”真是太“坑”了。

  医务处老师作为主持者,应该主导整个讨论过程。毕竟这种讨论并非是常规的学术讨论,最终要讨论出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方法、答辩意见,最终形成统一的陈述意见。如果能有医院的法务参加就再好不过了,从法律角度解读病例,让医者明白不足,同时学习应对纠纷的方法。

  3.患者的主诊医师是否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实施的手术是否与医院资质和医生资质相符?

  4,治疗方案是不是满足诊疗常规、教科书、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不符合的治疗方案是否有其他文献支持?

  5.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内容是不是到位?知情同意书是否完善、签名并妥善保存?

  由于对于医疗纠纷解决、医疗调解、医疗诉讼等知识的欠缺,临床医生在讨论过程中常会两极分化。

  一类医生会深刻检讨不足,深切反思,找出自身各种“过失”,假设N多种可能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况。这种检讨型的讨论对于提高诊疗水平,防范诊疗风险可能是好的,但是不能作为应对纠纷的陈述意见。

  如果在司法鉴别判定的时候说出“如果在手术中能注意采用某某方法处理,可能就不会损伤某某”这样的话,那么基本上过错就实锤了。过度认错会使鉴定专家或法官认为损害是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的,而医方并没做到,那么过错就是明显的了。

  另一类医生比较“自信”,面对损害后果顽强狡辩,论述自己技术有多好,治疗方案有多正确。至于疗效差的原因都归咎于患者自身,是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导致的不良预后。或是将责任推卸在其他科室身上,比如术后死于ICU,就将责任推卸在术后治疗不佳。

  两种病例讨论的方式方法都不太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比较客观公正地看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划清责任,找出应对纠纷的方法可能才是正途。在这种病例讨论中引入专家组评议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比如业务院长带领不涉及纠纷科室的专家作为专家组列席,各个科室说明诊疗经过,查找不足,说明可能过错等情况。

  由专家组给出类似鉴定意见的意见,划清责任,在律师的引导下形成统一口径的情况说明。对于患方可能指出的医方过错,给出答辩意见,查找文献支持论点。最终,形成一份统一的意见书,无论是哪方面回复患方,或陈述观点都与意见书的意见相同。这样才可以发挥病例讨论的效果。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原标题为:医疗纠纷病例讨论不出问题,到底需要说些啥?丨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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